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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圩新区国有资金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操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0-21 信息来源:方洋集团合同管理部

 

 徐圩新区国有资金采购活动异议

和投诉处理操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徐圩新区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本操作规则适用于徐圩新区区域内采购人使用国有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产生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本操作规则所指采购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驻外办事处)、由徐圩新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徐圩新区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新区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四条  采购活动的异议由采购人处理。徐圩新区招投标办、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监察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授权范围、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采购活动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并受理和处理采购活动的投诉。采购项目确实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徐圩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招投标办兜底对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并受理和处理投诉(附件7)。

第五条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向采购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但对采购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过程、评审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第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第七条  采购活动实行采购人负责制。 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异议,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采购公告中明确负责监管该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提醒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明确异议及投诉受理的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九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 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异议提出的期限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 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采购文件、采购控制价有异议的,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

  (三) 对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响应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现场开标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在开标期间现场提出;

  (四) 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的,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定标及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第十条  异议提起人提出异议应 当提交异议书(附件1),但异议仅涉及现场开标的除外。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签收。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签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

  (一) 异议提起人不是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 未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三) 异议未以资格预审文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所规定的方式提出的;

  (四) 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五) 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六) 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七) 采购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第十三条  异议书宜采用 书面现场送达,不能及时书面现场送达的,可先采用传真、扫描件电子邮件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并同步邮寄或者送达书面材料。采购人收到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逢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为收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具有本操作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所述情形,经采购人指出后予以改正且未超过异议受理期的,以异议人再次向采购人提交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第十四条  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 异议程序终止。异议提起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采购人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 当暂停采购活动。异议提起人应当配合采购人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拒绝配合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资料和情况报送监督管理部门,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采购活动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在受理异议书后第一时间向分管采购活动的分管领导和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开标情况、入围结果、评审报告、定标及中标(成交)结果的异议,采购人应当自异议收到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附件3异议答复函),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现场开标有异议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采购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复议、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上述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的,采购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异议提起人。

第十七条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 异议提起人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限期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采购人的异议回复 应经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出。书面答复或者答复记录可以传真、扫描件电子邮件发送形式向异议提起人发出。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 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提出的期限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 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投诉提出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三) 依法、依规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以异议答复之日起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

  (一) 对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控制价、资格审查结果、开标情况、入围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成交)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 对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响应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为开标之日。

第二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 当提交投诉书(附件4)。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 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可以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诉书宜采用 书面现场送达,不能及时书面现场送达的,可先采用传真、扫描件电子邮件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并同步邮寄或送达书面材料。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人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二) 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项目所属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四)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逢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为收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于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件,监督管理部门以本部门签收.该转交投诉件之日为收到投诉书之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 不予受理:

  (一) 按照规定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的;

  (二) 超过规定的投诉时效的;

  (三) 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四)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五)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六)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 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八)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 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 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 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八条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 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 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三) 组织召开听证会。

  组织专家评审时,优先抽取专家库中的资深专家。专家评审结论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 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 投诉情况属实,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作 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答复函) (附件6),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 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论及依据;

  (六)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三十四条  投诉处理情况应及时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答复函)应当经徐圩新区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出;公司监督的,由公司内部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出。

第四章 异议及投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 发现有违纪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的,采购人应当依法移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不得隐匿或者掩盖。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采购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异议提起人或投诉人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多次(3次及以上)进行恶意异议投诉,或利用异议投诉、信访举报等方式获取不法利益的,视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经查证属实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异议提起人或投诉人在新区1年内有3次(含3次)以上的异议投诉反映情况,经调查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在新区官网公示1个月。被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限制徐圩新区市场准入。

第三十八条  在异议和投诉处理过程中, 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委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异议是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开标或者入围结果、评标报告、定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采购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潜在供应商对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

  (二) 投诉是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采购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 潜在供应商是指知悉采购人公布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供应商以外的,与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采购人、项目的使用人、潜在供应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四十条 本操作规则由徐圩新区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操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异议书

         2.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3.异议答复函

        4.投诉书

        5.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6.投诉处理决定书(答复函)

        7.监督、投诉处理分工表

徐圩新区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2021年11月2日印发

 

说明:

    1.异议提起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起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异议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3.异议提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书一并提交给采购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说明: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提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3.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授权委托书和投诉书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4.为证明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供应商(投标人)和采购人(招标人)以外的其他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 属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提交符合公告有关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2) 属特定分包人或者供应商的,提交证明其与该项目投标人绑定投标的附条件生效协议以及能证明其能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的能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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